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以往关于法律程序之价值的研究大体可分为基于外在价值的程序工具主义与基于固有内在价值的程序本位主义。但这两种理论都不足以说明“为什么法律程序对于法治而 言是重要的”。为此,必须从构成性内在价值的角度来探讨程序与法治的关系。正确的公共行 动标准是有效社会整合乃至社会存续的构成性要素,它由“正确性”与“合法性”两部分组成。 在价值分歧成为常态的现代社会中,正确性要通过重构共识的机制(即商谈)来获得,而商谈的 核心要素则在于程序。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就是通过程序化商谈树立正确的法律规则系统并 加以实施的整全性实践,它是理由之治与规则之治的结合。因此,程序是法治乃至有效社会整合的构成性要素,离开程序,现代社会就难以存续。
关键词:程序 法治 商谈 构成性 内在价值 正确的公共行动标准
节选:“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程序之于法治的价值何在”的问题。为此, 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价值的”?第一种思路是这样的。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或重要的时, 指的是它能够满足或实现某个外在的目标。这类价值被称为“外在价值”。传统的价值概念认为,价值意味着客体对于主体需要之满足的属性, 或者说客体属性与主体需求之间的契合。外在价值实际上是以某个事物所能导致的结果评价该事物, 并且将被评价的事物视为获取那个结果的手段,因此又被称为“工具价值” 或者“作为手段的善”。用这种类型的价值理论来证明某事物的重要性, 其缺陷是很明显的。因为我们马上会发现, 外在价值具有以下两个弱点:一方面,外在价值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外在价值的事物的重要性会随着其所能实现的目标的重要性而有增减。例如, 对于口渴的人而言一杯水能够满足他的需求因而具有外在价值。而对于不口渴的人来说一杯水就不具有这种外在价值。另一方面,外在价值的理论逻辑会导致被评价事物本身去重要化的后果。仅具有外在价值的事物的重要性取决于它实现目标的能力, 因此, 如果能证明别的事物能够以同样、甚至更好的方式实现那些可欲的目标,那么前一事物的重要性就会下降甚至被取消。因为对于目标而言, 手段是可以替代的。因此, 外在价值尽管在许多情形中确实可以用来说明事物的重要性, 但并不足以来证明事物本身……
发表于:《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