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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0年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及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6-05       作者:       阅读数:

各有关学院: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开展2020年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及资格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并按照《认定办法》和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认定工作。各院行政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担当起领导职责,将认定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杜绝各种不当行为。对在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近5年导师综合考评结果有“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的,不得申请。

二、认定对象

1.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指导研究生,均应通过条件认定。

2.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具有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获得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3.认定对象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三、认定内容

1.基本条件

指导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五条执行。

2.业务基本条件

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各学院应按照已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开展认定工作。由于特殊原因,尚未制定本学院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的,应在报送本年度认定结果时一并报送备案。

3.基本条件与业务基本条件中,“近3年”的含义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资格管理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认定办法》第四章,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退出和暂停指导资格的,可以继续指导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如本人提出不愿意或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由所在学科予以更换导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取消指导资格的,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所在学科另行安排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五、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1.师德师风鉴定。学院分党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等关于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精神,严把师德师风关,对申请人做出鉴定意见。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经费情况,以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5〕21号)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议事规则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认定名单。

3.认定名单应在二级培养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认定名单有异议者,须在名单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异议申请人答复。

4.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申请得到妥善处理后,各学院填写《2020年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条件认定及资格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2020-2021学年符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教师名单》(附件2),于6月25日前将汇总表和导师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5.研究生院将于7月上旬统一公布符合2020-2021学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导师名单。

                                         研究生院

                                       2020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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