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科、研究所: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办法》(法大发〔2020〕131 号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特聘导师聘任办法》(法大发〔2019〕84号),现开展2023年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资格管理及兼职、特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及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师德学术并重原则,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专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
(一)认定对象
1.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本校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指导硕士研究生,均应通过条件认定。
2.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具有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获得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该规则仅限在编在岗专职导师。
3.认定对象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二)认定内容
1.基本条件
指导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五条执行。
2.业务基本条件
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3.基本条件与业务基本条件中,退休年龄统一按照6月30日起算,年龄距离认定工作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应为一年以上,“近3年”的含义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资格管理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办法》第四章,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退出和暂停指导资格的,可以继续指导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硕士研究生。如本人提出不愿意或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由所在学科予以更换导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取消指导资格的,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学科另行安排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三、兼职导师聘任
为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分类指导和个性化培养,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办法》文件要求,本年度学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同步进行。认定对象为校外相关实务部门兼职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专家。
具体聘任条件及资格管理事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特聘导师聘任
为继续发挥学校退休专家学者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保障学校同等学力人员论文指导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特聘导师聘任办法》,本年度学校特聘研究生导师指导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聘任工作同步进行。认定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校已退休专家学者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且距退休不足一年的导师。
具体聘任条件、程序及资格管理事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特聘导师聘任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认定(聘任)程序和时间安排
1.5月15日-25日:本人申请或者学科推荐。请填写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发送到fxyygb@163.com。
2.5月26日-29日:师德师风鉴定。学院分党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等关于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精神,严把师德师风关,对申请人做出鉴定意见。
3.5月30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以学校科研系统、财务系统、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统计、审核申请人条件(仅用于专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5〕21号)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议事规则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认定名单。
4.6月认定名单在法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认定名单有异议者,须在名单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异议申请人答复。
5.研究生院将于7月统一公布符合2023-2024学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导师名单。
其他未尽事宜,可详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张老师,办公电话:5890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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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