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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所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法理学原理”研讨会
时间 : 2009-12-10       作者:学工办       阅读数:

2009年12月5日至6日,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理学研究所于香山宾馆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法理学原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就徐显明教授主编的教材《法理学原理》中涉及的基本问题以及我国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理学教学内容与方法展开了讨论。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在大一时应当让初学法学的学生获得对法学基本概念的了解,为其部门法学习奠定基础,在大三时则应当着力培养学生对深层次理论问题的兴趣和理解。

法理学原理是为法学本科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法理学之进阶课程。本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于训练和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方法形成对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判断和评价;培养学生对法的存在之源的不断探求精神,提升学生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使学生不仅知法之其然,而且知法之所以然;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使其能够将一般的原理或法律命题运用于某一具体的法律事件的分析,又能够对具体的法律事件作出类型的概括,从中抽象出不同位阶的法律概念和命题。

陈景辉博士报告了他所撰写的“法概念论”部分的基本思路。他认为,作为一本原理性质的教科书,本书的任务应当是处理每一种法律体系都会遇到的共同问题,或者说“一般法理学”。许章润教授和蒋立山教授则认为,如果能够涉及一些中国法治道路上遇到的具体问题,则更能够引导学生将中国问题研究向一个更深的层次发展,有利无弊。徐爱国教授也从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关系方面出发,主张在教学中更多地强调对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性。

范立波副教授就他撰写的“法规范论”过程中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具体困惑作了说明。《法理学原理》这本教科书的编写基本是秉承分析法学的思路,因此,他也在“法规范论”部分主要接纳了拉兹教授的观点,并采取了以“规范性语句”为重点的写作思路。但是,现在指定教科书的教学模式导致能够反映学者最新研究成果的作品不一定能够在教学过程中被其他老师和学生所接受。

舒国滢教授还补充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理学的两阶段设置,即在大一时开设《法理学导论》,在大三时开设内容更深入的《法理学原理》。朱景文教授认为,在这样一种教学模式下,应当更加注意两个阶段教材的衔接问题。曹义孙教授指出,如果能够改进现有的教学管理模式,不但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领域较为前沿的研究,也有助于教师表达自己的思想。

会上,王夏昊博士简要汇报了他执笔的“法学方法论”。他指出,他在本编中主要依据的是德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传统,也参考了英美法学界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这一章创新性的写法得到了学者们的一致肯定,认为这是有益于司法者进行裁判的知识。蒋立山教授和王夏昊博士还就这种知识是否能够继续补充并统摄在 “司法学”这样一个题目下交换了意见。曹义孙教授及徐爱国教授也和其他学者交流了“法学方法论”所应当涵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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