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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之——“司法审判若干问题探讨”顺利举办
时间 : 2013-12-26       作者:研工办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敖和林 图/陆建) 12月23日晚,“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之四一—“司法审判若干问题”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室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太阳成集团tyc33455院长薛刚凌主持了该讲座。

本次讲座是“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的第四讲,胡云腾就自己多年从事法官职业的经验出发,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司法审判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有益的指导。

首先,胡云腾从四个方面为大家解释了做此次讲座的原因:第一,当前中国法治的主要矛盾已经转移到执法层面,中国拥有很多好的法律但是其功能却未得到保障,其主要问题在于法律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第二,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对司法执法工作有一些个人的思考;第三,对即将走向社会的同学们来说,不仅应该知道法律是怎样,法律应该是怎样;更应该知道法律在实践中是怎样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胡云腾以“什么是司法”这一问题作为出发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有的阐述。第一,司法是“施法”。虽然在我国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多元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多样的,但法律的实施依靠的主要是广大司法人员,一方面,有些法律只能或者主要是由司法人员实施,如:刑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司法还可以进行监督性执法。所以司法是实施法律的,其首要的主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根本性要求是将法律全面地、长久地、长期地、反复地实施,而司法人员也应该坚守这一最主要的职责,不能偏离这一轨道。

第二,司法是“适法”。胡云腾认为适用法律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当前司法工作人员应该转变已有的某些理念,即不要一味地将法律条文同社会实际进行生硬的“配对”,而是要让法律尽量去适应社会的变化。他进一步提出了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三适原则”:适合案件的性质、适当运用裁量权、适应社会发展实际。

第三,司法是“释法”。解释法律是指对法律进行“装修”、“完善”,只有如此法律才能具有生命力。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应该遵循五个原则:其一,得到人民群众的顺从和满意;其二,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其三,得到实际执法人员的同意;其四,得到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认可;其五,得到专家学者的认同。

在胡云腾讲解之后,在场的同学和老师就讲座中的涉及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胡云腾针对疑问进行了耐心而又细致的解答。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活动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太阳成集团tyc33455研究生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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