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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之——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圆满举办
时间 : 2014-03-11       作者:研工办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潘思岐 图/章耿)3月4日晚,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之——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室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讲座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院长薛刚凌主持。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案例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行政法研究的重点,也是时下公民关注的热点话题。该讲座可以加深同学对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的了解,拓展同学们的视野,因而对同学们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李广宇首先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意义和影响作了说明。他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的第二个里程碑。它的出台意味着政府由凌驾于人民至上的“老爷”变为人民管理信息的“管家”。在该条例实施的过程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诉讼进一步丰富行政诉讼类型,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司法解释也首次引入了预防性行政诉讼。

随后,李广宇引用案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第一,在徐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案中,李广宇重点讲述了条例中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界定问题。他认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是对知情权的保障,并且“合法权益”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第二,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这一问题,他认为若申请信息公开以申请人与信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条件,那么相当于限制申请人只能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需要法院正确理解这一问题;第三,他以赵某诉某区工商局案为例,就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需要”进行重点论述;第四,李广宇以戴某诉上海市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案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何确定进行了讨论;最后,在赵正军诉物价局案中,他认为只有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才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他也强调知情不能被滥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也应该得到重视。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就过程信息及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李广宇一一进行了细致地解答。

最后,薛刚凌总结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改变了公共行政的思维、公民和政府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活动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太阳成集团tyc33455研究生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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