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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成功举办第四十二期“致知讲坛”——人格权入典之辩
时间 : 2017-11-25       作者:       阅读数:

11月23日晚7时,第四十二期中银·致知讲坛在我校昌平校区刘皇发学术报告厅精彩开讲。本次讲座以“人格权入典之辩——民法典编篆中的人格权立法问题”为主题,中国人民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杨立新教授、北京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刘凯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太阳成集团tyc33455费安玲教授应邀担任主讲嘉宾。三校大师齐聚一堂,为广大学子带来了一场丰厚的学术盛宴。

我校费安玲教授担任活动主持。她首先表达了对人格权是否要单独成编的看法,指出,人格权立法已是一个不能再回避的问题。她表示,现已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内容仅两条,而当今中国人格权的内容不断丰富,两个条文已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费教授通过与历史上的瑞士民法典和现代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做对比,突出说明了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内容过少且没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的现状。她最后指出,我们不可能不对人格权做更深入的讨论,不能对人格权的相关问题视而不见、思而不想。

杨立新教授对费安玲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认同。他赞同人格权单独成编,认为完善我国人权立法是具有政治性的,并以乌克兰为例证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颜色革命没有必然联系。杨教授从时间维度上进行分析,援引《十二铜表法》、《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的内容,并分析二战时期和文革时期人格权受到严重破坏时的社会状况,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定了人格权的地位,都证明了人格权的重要性。

刘凯湘教授随后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人格权应当单独成编,但立法能否成功却并不是个伪问题。他认为,立法本身就是政治,但认为其会引起颜色革命就是一种泛政治化了。他指出,人格权蕴含独有的伦理、精神、道德价值,其具体权利同样可以得以适用,因而具备单独成编的立法合理性,我们在借鉴西方时,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刘教授最后总结道,在我国当今时代背景下,人格权独立成编应当是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的。

费安玲教授最后作了总结补充。同学们提出了疑问,三位嘉宾给予了耐心解答。

执史为鉴,忧生民志士济济;托法立训,尊人格浪潮滔滔。本期致知讲坛的成功举办,激发了同学们对我国人格权问题的思考,我们相信,人格权一定会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必定能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法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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