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33455成功举办第四期“京蓟公法论坛”:制度性义务观与解释法律规范性
2017年11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第四期“京蓟公法论坛”在研究生院科研楼A913顺利进行,主讲嘉宾吉林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副教授朱振为我们带来“制度性义务观与解释法律规范性”的讨论。本次论坛的与谈嘉宾是太阳成集团tyc33455陈景辉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郑玉双副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孙海波老师。同时,太阳成集团tyc33455张力副教授、逻辑学研究所的孔红教授、比较法研究院的朱明哲老师与比较法研究院的李晓辉老师也参与了论坛。
本次与谈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副院长雷磊教授主持,雷磊老师从朱老师的题目切入,率先从法律的规范性和义务出发并提出三个问题,引导在座嘉宾和同学思考,进而指向经典的法哲学难题,即法律规范性的来源问题。
朱振老师报告的核心任务正是要进一步挑战法律规范性的难题:从义务的角度指出法律规范性争议的内在要点,并尝试提出一种道德哲学作为法律规范性难题的解决之道。
首先,朱振老师对当前学界有关一般规范性与法律规范性的讨论做了背景性的理论介绍,即法律规范性所经历的几个转向,并指出当代道德哲学家对规范性的一般性讨论。随后,朱老师进入到法律规范性与行为理由的问题。对此,哈特和拉兹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在对内容独立和排他性做了初步解释后,朱老师对其做了检讨性分析,明确指出:法律行为理由具有独立性,以自己的意图为行动者创造新的理由,进而排除行动者自己的判断,同时法律规则的存在这个事实本身是一个理由。但是,对理由的概念分析和根源分析是不同的,在对王鹏翔的主张进行评析后,朱老师指出二者有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理由是一个外在的事实,但是任何理由要作用于行动者必须要内在化。
对此,拉兹区分了三种意义上的义务,尝试解释法律的规范性。夏皮罗指出这一论证进路实际上是外在的行动者视角,与行动者无关,无法产生服从义务。朱老师认为,夏皮罗的批评也暴露了其局限所在,即无法处理权威本身提供行动理由的性质。这同时也反映出事实与规范难题的永恒性:权威与自主性的冲突。
一种新的解决方案从道德哲学出发,认为法律规范性的难题来源于我们的自我意识,进而试图将权威理由彻底内在化。威廉斯以一种极端的方式突出了内在理由在实践推理的意义,但是其彻底的私人性与我们对法律实践的认识相抵触,这也就意味着可理解的理由与有效的理由之间存在着缝隙,即义务的缝隙。马默尝试对义务缝隙进行弥合,但在朱老师看来,这一努力过于理想化而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尽管没有找到一个终局性的解决方案,但上述种种努力能够启示我们以新的视角思考法律的规范性难题。
在朱老师的烧脑思考之旅过后,与谈嘉宾的回应和提问十分彻底和犀利,大致围绕法律的规范性、义务缝隙和内在视角的解决进路等主要问题展开。首先,与谈人陈景辉老师引领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反思以实践理由来思考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是否真的可靠,朱老师所提出的内在理由方式是否可行?至少就既有的讨论来看,内在理由的进路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也面对内在的紧张关系。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是否需要对“义务”和“理由”进行重新的解读。
郑玉双老师则首先从规范性的方法论立场出发,认为权威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这两个问题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会增加我们的困惑。其次,就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而言,郑老师结合自身阅读和思考进一步提出质疑: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是否真的是一般法理学问题,一般法理学的问题是否会被哲学等更为一般性的理论所吞没。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
孙海波老师的回应呈现为两个疑问。首先,规范性是在语义层面、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分别展开,那么朱老师从理由发展而发展的这样一套理论,能否在三个层面上一以贯之。其次,孙老师从肖尔的法律强制理论出发,肯定了强制性在解释法律中的重要地位,那么朱老师的规范理论是否能够安置规范性制裁。
朱老师就上述问题和与谈嘉宾进行了回应与讨论。除此之外,到场的其他老师和同学也就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和内在视角进路提出问题,朱老师和与谈嘉宾分别给予回应。
本次与谈进行了近三个小时,无论对参加与谈的老师,还是在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而言,都是一场复杂的思想盛宴。正如主持人雷磊老师所言,规范性问题仍然是当代英美实证主义传统下的核心问题,今天通过在座诸位师友的讨论,我们看到法学界和哲学界对这个问题所进行的激烈探讨。这至少说明我们的法哲学讨论没有止步于某一个所谓的主题之上,我们还再继续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