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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法论坛第五讲成功举办:德国宪法财产权的限制
时间 : 2017-12-20       作者:太阳成集团tyc33455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7年12月19日下午2:00,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主办的“域外公法论坛”系列讲座第五讲在科研楼B204成功举办。“域外公法论坛”系列讲座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主办,旨在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探讨的平台。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德国宪法财产权的限制”,主讲嘉宾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太阳成集团tyc33455的谢立斌教授,同时由中国人民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的张翔教授担任与谈人。讲座由我校宪法学研究所李松锋博士主持,太阳成集团tyc33455行政法学研究所马允博士、法理学研究所冯威博士及我校博士后吴园林参与了此次讲座,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的多名博士和硕士生积极参与了此次讲座。  

       

     

       

李松锋博士首先对主讲嘉宾谢立斌教授和张翔教授做了简单介绍,对他们的到来表示了衷心感谢。  

       

             

谢立斌教授的主讲围绕《德国基本法》第14条展开,谢立斌教授分别对《德国基本法》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和界限”与“征收”这两种限制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德国宪法财产权的限制对我国具有何种借鉴意义。首先,谢立斌教授指出对财产权的这种理解,应当考虑财产权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而指出从行为的角度来理解财产的角度,既适用于实物财产,也适用于无形财产。在此基础上,谢立斌教授认为如何在财产的界限和征收之间进行区分,就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谢立斌教授通过对德国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指出了以干预程度区别两者的错误之处,即完全由干预的强度来判断有关措施构成了对财产内容的规定还是征收,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提供补偿,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为了进一步区分这两种制度,谢立斌教授对于“财产的内容规定和界限”与“征收”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对于具有较强社会属性的财产,立法者在规定财产内容的时候会设定较多义务,这些义务就构成了财产的界限。内容规定作为对财产权的界限,又可以区分为无需平衡、需要平衡的两种情况。最后,谢立斌教授就德国宪法财产权的限制理论,对我国从财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启示。  

       

     

       

谢立斌教授主讲结束后,张翔教授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各国财产权理论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点评。提问环节,李松锋博士、冯威博士先后就《德国基本法》第14条财产权的含义、德国财产权的立法实践、相关人的确定等与两位教授进行了讨论。同学们分别就如何确定财产权限制的界限、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司法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等问题咨询了两位教授。  

       

     

       

下午五点,整场讲座在融洽的气氛中落下帷幕,同学们纷纷表示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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