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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讲
时间 : 2021-05-26       作者:       阅读数:

2021年5月21日,“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讲“唐律中的‘无罪’”在线上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特聘领军教授、太阳成集团tyc33455副院长刘晓林老师主讲。太阳成集团tyc33455李超老师、福州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吴杰老师、刑事司太阳成集团tyc33455曾文科老师参加与谈。本次讲座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谢晶老师主持,校内外80余位师生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

刘晓林老师首先以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无罪理论导入,指出刑事立法的核心问题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古今中西皆如是。虽然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刑法重的犯罪构成概念,但同样存在“非罪”的系统表达。他通过直观的数据分析,呈现出《唐律疏议》中“无罪”“罪”等立法术语的规定次数,认为罪是针对特定行为、情节以及相应刑种和刑等的计算规则,“无罪”即“无刑罚”,即“无具体刑种与刑等的适用”。秦汉律令中的“毋罪”“勿罪”“勿论”之间未见清晰界线,但其含义与唐律“无罪”有比较明显的关联。唐律中的“无罪”意图在于替换作为解释对象的“不坐”和“勿论”,前者强调客观描述,后者强调主观判断,体现出立法者针对行为人产生了多层次评价的理论追求,即实现从“不论处”到“不坐罪”再到“没有罪”的分层。当然,“无罪”的解释受到其本身词义范围和唐律立法体例的限制,要实现前述意图会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唐律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叙事方式,导致唐律“无罪”无法表达出现代刑法上“出罪”或“入罪”的内涵。

李超老师提出,对古今法律术语予以严格区分存在困难,中国古代并不苛求概念的明晰,甚至在同一词义上会出现多类用语的相互转换。唐律中的“无辜”“免罪”等用语结合上下文也可以作无罪的解释。因此,唐律可能没有抽象的犯罪构成体系,罪是结合古代司法实践的具体表达。

吴杰老师提出三点疑惑:一是能否对“无罪”做出一般性的规律总结;二是对实质无罪的情形,如亲告乃坐,该如何予以评价;三是以罪统刑的立法体例与“无罪”的关联何在,是否与立法者试图进行抽象立法有所牵涉?

曾文科老师介绍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刑法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发生的立场转向,认为犯罪观在古今有所差异,古代似乎不存在现代的阶层式犯罪结构,希望与刘老师交流现代刑法理论梳理古代犯罪体系的目的,并对“实质上的无罪”与“评价上的无罪”如何进入刑法视野提出看法。

刘晓林老师就上述问题作了回应,还就秦汉“不坐”“勿论”到唐代“无罪”的转变,中国古代“罪”的抽象概念及唐律“官私出入人罪”的有关规定与师生们作了交流。最后,谢晶老师对刘晓林老师的精彩讲述表示感谢,并对刘老师再次莅临法大表示期待。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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