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通讯社 陈楠)3月2 6日19时,北京大学教授做客燕山大讲堂,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从‘人民’到‘公民‘——个人结为公民社会的集体想象和若干问题”的主题讲座,讲座在学院路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
人民和公民分别是政治学和法学中的核心概念,高丙中就这两个核心的概念展开了此次讲座。在社会历史中,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多种身份,但总有一些身份是最为核心的,可以作为其他身份的源泉,称为“元身份”。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有两种身份可以充当元身份,一是“人民”,二是“公民”。
首先,高丙中界定了人民和公民的含义。他认为,人民具有三重含义,第一是指超越个人、代表正当权利的共同体,第二指某个团体中的全体成员,第三指特定意识形态下整体中具有代表性和正当性的部分成员。公民也同样具有三重含义,第一指某一共同体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第二指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第三指后发展国家中具有现代修养的部分人。人民和公民两个概念有所区别,反映在人民通常是阶级划分的结果,不能够普遍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个成员,而公民则是人人可以充当,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权利;但二者又不是截然相对,它们可以并存于一个社会当中,甚至被用在同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上。
接下来,高丙中教授结合历史事例,阐述了我国近代以来,人民和公民两个概念被交替使用,此消彼长的过程。在1949年之前,公民概念是社会上通用的概念,人民概念仅仅存在于革命文献等小领域中;1949年至1978年,人民概念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导用语,公民概念退居其次,存在于私法领域;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法治的日益完善,公民概念再次占据主导地位。
最后,高丙中谈到了人民、公民概念与公民结社、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他指出,由于人民概念天然具有被动性,而公民概念具有主动性,因此公民概念更有助于提升人们的认同感。在未来的中国,公民概念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公民自由结社,服务于祖国的建设事业。而公民社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终将迎来公民社会。 2008年的汶川救援行动中所涌现出的为数众多的团体救助,志愿者行动正是这一趋势的最佳明证。2008,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年份,必将载入史册。我们完全有理由对公民社会的未来抱持乐观的态度。
高丙中教授的讲座引起了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他们在提问环节中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展现了新一代法学学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本次讲座由我校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主办,腾讯网承办,太阳成集团tyc33455研究生团总支协办。
相关介绍:
高丙中,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人类学与民俗研究中心副主任。1962年生于湖北,1978年考上大学,先后在湖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学习,曾在美国的夏威夷大学和UCBerkeley做访问学者。著作有:《民间风俗志》、《居住在文化空间里》、《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满族的社会组织》(译著)等,已发表论文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