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1日至18日,我院焦洪昌、谢立斌两位教师出访德国,与当地学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途径城市包括汉堡、明斯特、杜塞尔多夫、科隆、卡斯特鲁厄以及柏林。会谈的对象,既包括原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以及社会法院法官,也包括多位在德国学术界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大学教授,与他们在宪法、社会法和财政法等领域进行了对话。现将主要交流内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德国财政平衡制度和中国对口支援实践
——与汉堡大学彼特•泽尔莫尔教授交流
座谈后与汉堡大学彼特•泽尔莫尔教授(Prof. Dr. Peter Selmer)合影
2008年6月访问德国期间,我们于6月 12日德国财政法专家、汉堡大学彼特•泽尔莫尔教授(Peter Selmer)就两国财政平衡、对口支援问题展开了讨论。泽尔莫尔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财政预算法以及税法。双方首先探讨了两德的财政平衡制度。泽尔莫尔教授介绍,德国通过三种方式,联邦对州在垂直方向提供转移支付,这三种方式都具有宪法依据。第一种方式是联邦根据《基本法》第107 条第2款第3句向新联邦州提供的补充拨款。《基本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应当通过法律保证各州不同财力得到适当平衡;在这个方面,应当考虑市镇(市镇联合体)的财力和财政需求。各州的财政平衡请求权和财政平衡义务的条件以及提供平衡支付数额的标准,都应当由法律确定。同一法律也可以规定联邦从其资金中对财政能力较弱的州给予拨款,以补充一般的财政需要(补充拨款)。”其中,“财政能力较弱的州”其实就是指新联邦州(即原东德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德国通过了所谓的“团结一揽子方案”(Solidarpakt)。根据该方案,两德统一以后一直到2019年,联邦都向新联邦州提供补充拨款。其中,补充拨款的数额逐年递减。立法的目的,是使得新联邦州能够获得较快发展,到2019年停止拨款的时候,德国东部能够达到西部发展水平,不再依赖于这种拨款。
第二种方式是联邦和州根据《基本法》第90a条的规定共同完成某些任务。该条第1款规定:“各州在下列领域完成任务的时候,如果有关任务对全国具有意义,而且联邦的参与有利于改善生活水平,联邦参与完成有关任务:
1.经济结构的区域改善;
2.农业结构的改善和海岸防护。”
联邦根据该条规定和州共同完成有关任务的时候,联邦至少承担一般经费。和第一种方式不同,《基本法》第90a条的规定并不仅仅针对新联邦州,其他州也可以因为联邦的参与而从中获益。
第三种对州提供资助的方式是《基本法》第104b条规定的、联邦向州提供的投资财政援助。该条第1款规定:“在本《基本法》向联邦授予立法权的前提下,联邦可以向州、市镇(市镇联合体)的特别重要的投资提供出于下列目的而有必要的财政支持:
1、避免总体经济失衡;
2、在联邦境内平衡不同财力;
3、促进经济增长。”
这种方式的财政平衡的受益方也不限于新联邦州,而是所有州。
除了上述垂直方向上的财政转移支付之外,在德国还存在水平方向上的财政平衡,即州际财政平衡,其依据也是《基本法》第107条第2款第1、第2 句的规定:“应当通过法律保证各州不同财力得到适当平衡;在这个方面,应当考虑市镇(市镇联合体)的财力和财政需求。对于各州的财政平衡请求权和财政平衡义务的条件以及提供平衡支付数额的标准,都应当由法律确定。”概括而言,按照这种制度,财政状况好的州应当向财政状况欠佳的州进行转移支付。前者包括巴伐利亚州、黑森州、汉堡州、巴登-府腾堡州等,后者包括柏林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萨尔州、不来梅州、以及所有新联邦州。目前,德国正在进行第二期联邦制度改革(Föderalismus II),主要涉及《基本法》中规定的财政制度,改革的内容最终通过修改《基本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在当前的改革中,财力较雄厚的州希望减少转移支付的数额,而财力较弱的州则希望保持现状。泽尔莫尔教授估计这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而唯一可能的进展,就是对举债进行一定限制。目前德国公共财政的债务总额已经达到1.5万亿欧元。迄今为止,举债较为容易,没有太多限制,有鉴于此,应当在《基本法》中对举债设定较高的门槛。
泽尔莫尔教授还向我们介绍了其参与的一个2006年10月宣判的宪法诉讼。当时,柏林州具有250亿欧元债务,认为自己出于极端的财政困难境地(extreme Haushaltsnotlage),在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提起诉讼,依据《基本法》原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联邦提供援助。在这个案件中,泽尔莫尔教授是联邦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柏林州援引了联邦宪法法院1992年的一个判决。当时萨尔州和不来梅州也依据《基本法》原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联邦提供援助,这两个州胜诉了。事实上,在两德统一以前,西柏林每年得到大量财政转移支付,两德统一以后,柏林不再得到这笔转移支付,但是其财政支出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在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柏林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了财政困难,而且有能力自行摆脱这一困境,因此不支持柏林的主张。这个判决作出以后,柏林新上任的财政部长在改善财政状况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从而也说明柏林州有能力独立改善财政状况。
和德国的情况不同,中国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转移支付的制度化水平较低。在垂直方向上,中央每年制定预算的时候决定给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多少转移支付,这方面并不存在一般性的法律。在水平方向上,中国存在对口支援的实践。对口支援的有效进行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方面,进行支援的省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源;另外一方面,由于对口支援是中央协调的,所以中央相对于地方的权威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与德国的州际财政平衡不同,对口支援不仅限于财政上的转移支付,而是包括干部、教育、财政等各个方面。对口支援尚未得到制度化,而在这方面进行立法的话,将面临大量问题,例如,支援单位和被支援单位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在这个领域,需要进行相应的学术研究,首先应当收集对口支援的数据,对这一实践进行系统整理,为制度化奠定基础。泽尔莫尔教授对中国的对口支援表现了浓厚兴趣,双方有意在这个领域进行中德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基本义务、限制权力、合法性来源与宪法至上
——与汉堡大学与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与洪堡大学迪特•格林教授交流
在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Prof. Dr. Dr. h. c. mult. Rolf Stober)生日庆典上致辞
与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洪堡大学迪特•格林教授(Prof. Dr. Dieter Grimm)座谈
2008年6月11日至18日访问德国期间,我们于6月13日在明斯特出席施托贝尔教授的六十五周日生日庆典,并和寿星进行了宪法方面的学术交流。然后,6月17号下午会见了洪堡大学迪特•格林教授(Dieter Grimm)。格林教授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曾于1987年到1999年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我们与格林教授就下列问题进行了探讨。
1、改革与宪法的关系
改革与宪法的关系在中国是一个热门话题。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改革往往突破现有宪法框架,通过修改宪法来事后对改革的成果进行确认。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曾经提出过良性违宪的说法。针对这一问题,格林教授指出,在德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这个现象。在19世纪,普鲁士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必要的改革。而在1990年之后,一些东欧国家也面临如何处理改革和宪法关系的问题。在这些国家,宪法和改革之间处于相互阻碍的状态。就德国而言,不可能突破宪法来进行改革;如果有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