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中共中央在年初就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就党史学习教育作出部署安排。在这一背景下,我自己也加强了对于党史的进一步学习和研究。以前学习党史时,我更注重从通论性的党史著作中了解党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并思考党能够在二十世纪动荡的国内国际环境中取得最后的伟大胜利的原因。这样的学习方法,固然也可以明理增信,但却不太容易将党史学习与自己的实际体会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总感觉很多党史著作理性论证有余而具体例证不够鲜活。那么,我能否改换一种学习方法,来加深对于党的艰难而光荣的历史的了解,并将党的历史上的思想和观念内化为自己的信念,以指导自己的工作呢?
在这个想法指导下来阅读相关的书籍时,我发现,大量已经出版的党史人物的回忆录、传记、年谱等作品,由于或是党史人物对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件的回忆,或是后人撰写的相关重要党史人物的传记和年谱,因而格外具体生动、鲜活有趣。这一件一件具体而微的小事儿,或者一句一句犹带音容让人直如身临其境的话,更让我自己体会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尚践行,兹举数例以说明之。
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3月2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说,宪法的文字要尽量通俗易懂、以便于群众掌握,因此要“把什么什么的‘时’,都改为‘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要改成‘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这样的文言字也要去掉。(《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页229-230)在讲到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时,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不能只把支票向人民开得好看而不能兑现,“还是老实点吧”。(《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页228)这不都是我们的开国者在替人民考虑、以至诚之意而为人民的方便操心吗?
彭真同志复出后,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工作真可谓呕心沥血,我细读了《彭真年谱》和《彭真传》对他这一时期的工作记录和谈话、讲话内容,我深深感觉到,彭真为法制建设工作操心劳力,全都是因为他心里时刻装着人民。他在讨论宪法修改的各种会议上都一再强调修改宪法是“中国人民的大事”,“不能主观,不能疏忽,不能粗心大意,不能自以为是”。(《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页128)。
许崇德教授曾经参加过中国四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根据他的回忆,在1982年宪法的初稿中,继承1954、1975和1978年三部宪法的传统,也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当这个初稿送交各部委征求意见的时候,当时的国家劳动部提出意见说,“宪法写了劳动权,将来没有工作的群众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分配职业,我们怎么解决得了?”但是,尽管有劳动部的这个意见,修宪委员会经过讨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当时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还是将劳动权写进了宪法,并且特别再另外单加两款,来表明国家对于人民劳动权利的重视和保障,这就是直到如今仍然存在于宪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两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802)。
全国人大法工委前副主任宋汝棼在他的《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一书中回忆说,1990年2月,由铁道部主导起草的铁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有一个非常具体的规定,是在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提议下增加进去的,那就是铁路法第十三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饮用开水”这个规定。本来整个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就是在一些常委会委员的提议下增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改进服务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督”。但是对“提供饮用开水”这一规定,当时产生了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部国家大法,不应该写得这么具体,而且当时的铁路运输力量与运输需要量有很大差距,要求铁路提供饮用开水不易做到,另外,外国的铁路法上也没有这样写的,所以还是不要这样写的好。但有的常委会委员坚持认为应该写上这一规定,他们的理由是,“我国目前多数旅客还不富裕,买饮料买不起,喝开水又是多年形成的习惯”,尤其是对乘坐长途火车的旅客来说,“一路之上口渴难熬,很不好受(当时的很多列车连自来水也不能充分供应)”,而且,外国的铁路法上不这么写、不提供饮用开水,是因为外国人本就没有喝开水的习惯,不应成为我国铁路法不作规定的理由。这些持赞同意见的人认为,要做到在全国的火车上提供饮用开水,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确实可能还有些困难,但是,“人民铁路爱人民,即使有些困难,也应当做到”。就是在这些心怀人民的常委委员的坚持下,铁路法最后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据宋汝棼回忆,铁路法施行以后,铁道部和各铁路局增加巨额投资、费了很大力气才解决了列车提供饮用开水问题,他感慨地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提供饮用开水’,看起来是件小事,实际上却是体现铁路为人民服务、体现铁路如何对待工农群众的一件大事”。(宋汝棼,《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页270-271)。人民群众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这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在这两件事里,关于要不要在重要的法律中甚至在宪法中将人民群众的小事规定进去,确实是有争议的。但是最终,这些事关人民的“小事”还是被写进了我们的重要法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深刻体现了我们的立法者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对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高度重视的情怀。因为我们的立法者知道,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利民之事,丝发必兴”!(语出万斯大《周官辨非·天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20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曾经引用)。
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最后以宣誓的口吻表达了党对人民的无限深情和高度责任感:“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因此,通过以这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学习党史,我看到了我们党史上的很多栩栩如生的人物,看到了他们如何在一件一件具体的小事上,在一句一句让人身临其境的生动话语中,展现出了对人民的深沉的爱。这些小事、这些话语,我不仅在初一读到时大受震撼,而且之后很久都会记在心里,难以忘怀。我更加明白,一百年来,我们共产党人从来没有忘记、一刻没有离开以人民为中心、一心一意为人民的根本立场!而当我把这些鲜活的事例在自己的课堂上讲给同学们听时,我分明感觉到,课堂气氛变得更加活跃了,甚至还有同学在课后与我交流时说,真是不知道,共产党人为了人民,在许许多多的小事情上都这么操心。我的课程思政化工作,也因这样的党史学习方法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