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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之——“建立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行政审判运行机制讲座”圆满举办
时间 : 2014-03-19       作者:研工办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李胜蓝 图/李舒)3月12日晚,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第六讲——“建立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行政审判运行机制”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室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郭修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主持了该讲座。

郭修江首先分享了他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他基于对行政诉讼根本性、权利性的考虑,选定了本次讲座的主题。这次讲座将分为五个部分,除讨论行政诉讼的理论修改问题,还会着重讨论对行政审判实践的认识。

第一个部分是理论认识。郭修江认为当下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可以总结为两种,权力控制和权利救济,但目前围绕何种理论基础还很模糊。从受案范围来看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基础,从原告资格角度看是权利救济理论为基础。另外,当下的行政审判司法政策,也有待讨论,究竟是要从党的事业角度适用法律还是保护老百姓利益抑或是依照宪法法律,是需要去判断的。同时,该如何遵循行政诉讼三大目的——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和化解行政争议也该适当选择。最后郭修江表明我们应以司法为民、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

第二个部分是实践分析。郭修江提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申诉难四大难题。他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行政审判体制问题、行政诉讼法的问题、行政审判队伍问题、外部司法环境问题。当下法院审判受制于地方、人财物不独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狭窄、审查力度低、判定方式不够丰富细腻、太过单一。相应地,他也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即完善行政审判体制、修改行政诉讼法、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优化外部司法环境。

第三个部分为受理机制。郭修江认为,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可以归纳为“依法应尽收”。可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实际影响行为和限制内部行为。权利保护范围涉及广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民主权利。对于原告资格,郭修江主张在判定的过程中遵循法条中“认为”的主观和“利害关系”的客观相结合。总之,保护权利的前提是尽可能将侵权行为纳入诉讼范围。

第四个方面涉及审判问题。郭修江对审理体制进行了讲解。他认为对审查范围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认识:事实与适用法律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全面与争议焦点审查、被诉行为与依据审查、形式性与实质性审查。对于证据审查,应包括被告举证责任与第三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及法官自由心证、前置行为的证据审查。对于庭审规范,应遵循“优化简化、围绕焦点、证据质辩、法律辩论”。对于裁判方式,少用维持判决、明确撤销判决效力、慎用撤销重作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判决、责令限期作出判决。对于民行交叉问题,应作为基础事务审查,一并审查民事纠纷,对基础纠纷保持有限裁判。对于审判监督,应区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申诉复查程序诉讼化改造,构建路线图和终结机制。即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最后郭修江提出执行机制的突出问题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他认为应当完善执行措施,明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执行。现行情况下,对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执行应当走判决执行的程序。在非诉执行中,明显违法审查标准的实质是不侵权,该努力实现审执分离。

在郭修江精彩讲解完毕后,同学们进行了踊跃的提问,如交通事故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原告对诉讼请求的更改是否影响裁判结果、司法地位的问题等,郭修江法官都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活动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太阳成集团tyc33455研究生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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