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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之——“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以案例分析为视角”讲座圆满举办
时间 : 2014-03-20       作者:研工办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章耿 图/敖和林)3月18日晚,太阳成集团tyc33455“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之“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以案例分析为视角”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太阳成集团tyc33455院长薛刚凌主持讲座。

王振宇首先分析了他对合法性审查的认识,他认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是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该问题他随后以多年来审判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基础,以穿插经典的案例为载体,以实务工作为维度向大家介绍行政诉讼实践中如何贯彻合法性审查。

第一个模块为管辖问题。他认为目前在管辖上出现问题较多,诸多问题归结于“执行较差”这一现象,同时也有政府管理权限区分过细的问题。由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虽然对法律有解释权,但由于司法具有谦抑性,所以针对事项管辖问题,王振宇介绍了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有三步:第一步是找较高层级的依据,如国务院的文件规定;第二步是找级别低一层次的依据,当涉及具体部门法遇冲突时,法院只能协商,效率较低;第三部是个非正式的方法——征求意见。

第二个模块涉及证据规则。王振宇首先明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接着他提到运用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始终贯穿证据规则的特点来分析证据。关键的一步是利用优势证据规则,比较相关证据,判断证明力,剔除包括方式瑕疵、方法瑕疵、能力瑕疵、明确性瑕疵、科学性瑕疵等瑕疵证据,最后经过充分比较,作出证据取舍。

第三个模块是关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王振宇认为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过程中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所以在这过程中要兼顾上下,注重体系化。当遇到某一特定事项的定义存在法律空白,存在裁量空间的时候,在选择适用法律环节,可以借鉴拉伦茨的观点,即寻找法的序列,关注完整法条。在这个过程同时要注意,由于实践中的不少错案的产生是源于法条理解错误,所以需要避免选择了不完整的法条为依据的失误。

第四个模块提到程序的合法、正当性问题。他谈到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程序方面的监督是不足的,只有零散、不完整的法律规定,当遇到此情况时,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就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实践中,更该关注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的区分,避免因为瑕疵就撤销一个行为,必须合理适当的把握二者的度。

最后是裁量的合理性问题。他提到,我国在裁量问题上没有做很细的区分,此环节也是行政诉讼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需要更多的投入研究,进一步去平衡,使得裁量更加精细化,判断更加合理化。

在王振宇法官精彩讲解完毕后,同学们就自己的疑惑纷纷向他提问,王法官都一一作出耐心而详细的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活动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太阳成集团tyc33455研究生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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