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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以联邦总统的审查权为例
时间 : 2012-03-19       作者:太阳成集团tyc33455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韩明生,谢立斌

 

  2011年9月15日下午,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来汉瑞教授(Prof. Dr. iur. Hendrik Lackner)在我校教学楼220教室做了一场《论宪法解释——以联邦总统的审查权为例》的学术讲座。报告由谢立斌副教授主持,赵宏副教授翻译,德国美因茨大学Uwe Volkmann教授进行评议。太阳成集团tyc33455副院长刘飞教授参加了这次活动,我校政治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参加了本次讲座。
  来汉瑞教授的报告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是一般的、抽象的规则,通常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例如警察法上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或者概括条款(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适用法律者因此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而是必须先对其进行解释。 解释法律的时候,应当首先确定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并代位思考实现这一目的。立法者要达到什么目的?它为了什么目的对哪些生活事实进行规范?
  二、四种传统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根据词语本身的含义来解释,如《基本法》第11条第1款(在联邦领域内自由迁徙),就需要对“在”进行解释,结论是迁徙自由只限于德国境内的行动自由,离开或者进入德国,则不属于“在”德国联邦境内自由迁徙;
  系统解释:在规范语境中进行解释,即根据整部法律、整个法律秩序来解释(“法律秩序的统一、没有内在矛盾”),如《基本法》第8条第1款(所有德国人都享有集会自由,其中对什么是德国人的解释,应当考虑《基本法》对此专门作出的规定);
  历史解释:考察立法者的动机、价值标准和规范目的,如《基本法》第19条第3款(基本权利对国内法人有效的规定,本身并没有明确肯定或者否认外国法人是否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对立宪史进行考察可知,当时立宪者并无意向外国法人赋予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目的解释:根据规范的目的来解释(以立法者的客观目的为准),如《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该款禁止修改《基本法》第1条、第20条规定的原则。那么,该款并没有规定自己也不得被修改,那么,是否可以修改《基本法》第79条第3款,从而为修改第1条、第20条扫除障碍呢?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够修改《基本法》第79条第3款,否则违反了规定该款的目的)。
  三、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其中,合宪解释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效力,应当尽量按照与宪法不矛盾的方式解释法律。如果字面上允许做出多种解释结果,则应当选择与宪法价值相一致的解释;符合欧洲法的解释,是指由于于欧盟法相对于国内法优先适用,应当按照欧洲法来解释国内法;而比较解释,则是指在解释国内法的时候,可以考虑国际法或者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涵摄技术。涵摄是指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事实。正确的涵摄,有两个前提:准确掌握事实,熟悉相关法律规范,涵摄不仅仅是对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简单的相互比较。涵摄的特点,是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进行“来回审视”。 紧接着谈到涵摄过程的四个步骤,通过四步逻辑推理过程,审查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前提,以确定法定后果是否对事实适用。1、提出相关的事实和待审查的法律规范,从而提出涵摄问题(“大前提”),2、提出待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的定义(命题,反命题,综合命题)。狭义上的涵摄: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事实(“小前提”)得出结论。
  立法者必须概括,法院必须针对个案。对法律进行最终的有拘束力的解释,特别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原则上是法院的任务。联邦宪法法院:司法机关垄断了解释和涵摄,法官并不仅仅是“涵摄机器”,而是“法律的喉舌”。他是法律的“仆人”,而不是“主人”。
  五、联邦总统在宪法架构中的地位和功能。联邦总统作为宪法机构,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促进融合,国家的公证人(签署法律,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其他职能。联邦总统的权限包括通过签署法律,来参与立法程序,在国际法上代表联邦,任命部长、联邦法官等,解散德国下议院以及联邦的豁免权。
  六、联邦总统在立法程序中的审查权。在本部分,来汉瑞教授展示了如何运用上述解释方法,对《基本法》中关于联邦总统哦审查权的规定进行审查。《基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句:“根据本《基本法》制定的法律,由联邦总统签署。”关于实体审查权,在字面解释上没有提及,不支持实体审查权的结论;在系统解释上,《基本法》第82条第1款提及《基本法》第78条。这样来看,限制性的解释较为合理。《基本法》第56条(职务誓言)和《基本法》第61条(对总统的起诉):相互排除,《魏玛宪法》第70条:帝国总统只能够签署“其产生过程符合宪法的”法律。《基本法》第20条第3款(总统受到宪法的约束);在历史解释上,纳粹时期的经验(未来:削弱总统;增强总理)。但是这并不能够回答我们的问题;在目的解释上,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最终的、有拘束力审查的机构是联邦宪法法院。但是:在联邦总统非法拒绝签署的时候,可以提起机构争议;而主流观点是实体审查权只限于明显的违宪情形。
  之后,谢立斌副教授对报告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解读,之后Volkmann教授作了精彩的评议。Volkmann教授指出,一些简单的法律规则,如买东西要付钱,在适用之前,其规范内容就是确定的,适用起来非常容易。相反,一些抽象的规则,其规范内容并不本来就包含在立法者制定的条文中,而是来自法官对其进行的解释。鉴于宪法规范比一般法律规范更为抽象,宪法规范的内容,则更是在解释之后在得以确定。例如,《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人的尊严”的概念,非常抽象,有待解释。Volkmann教授的评议之后,两位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及太阳成集团tyc33455主办,来汉瑞教授教授与各位宪法学界的同仁及学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促进了我校宪法学科的对外交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本期主讲嘉宾简介:
  来汉瑞教授,Prof. Dr. iur. Hendrik Lackner

  

  2011年迄今: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公法教授
  2007-2010:汉堡行政法院法官
  2009年迄今:中国政法大学德国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07-2011:汉堡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国家法与行政法授课人员
  2006:柏林Hengeler Mueller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2006:实习,第二次国家考试
  2003:法学博士,经济宪法方向
  1996-2002:汉堡大学,牛津大学学习法学,第一次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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